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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检查

第八条 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,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、   兽药GMP(GSP)飞行检查任务通知单(附件1),通报检查要求,立即开展检查工作。

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、配合检查,按照检查组要求,提供真实、有效的材料,不得拒绝和隐瞒。

第十条 检查组应当及时收集或保全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证据,水溶性氟苯尼考,注重证据材料的客观性、合法性和关联性。

对已经查实举报线索、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,水溶性甲硝唑,或者发现有不符合法律、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,应当对相关设施、设备、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记录,吉林水溶性,复印相关文件资料,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。必要时,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,依法采取相应措施。

第十一条 兽药产品飞行检查结束后,检查组应及时撰写兽药产品飞行检查报告,详细描述发现问题或核实情况,水溶性扑热息痛, 并及时将飞行检查报告(附件2)、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(附件3)、检查工作记录,被检查单位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上报省畜牧兽医局。

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四条 检查组所发生的食宿、交通费据实报销。

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,维护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、经营秩序,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的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,依法依纪进行处理。

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。

各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原山东省畜牧办公室《关于印发兽药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》(〔2006〕165号)同时废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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